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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接管道“偷用”燃气损失金额达136万余元 检察建议拧紧燃气“安全阀”
2023-08-31 03:58:33来源: 新民晚报

新民晚报讯 (通讯员 费璇 记者 江跃中)2022年8月,在一次例行检查中,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发现,几家大型农贸市场从未办理正规手续接通燃气管道,可市场的商铺却在使用天然气,经营者们一口咬定自家使用的是正规燃气公司提供的天然气,每月都有工作人员来收费。原来,竟是有人对燃气管道下了“黑手”,私自为这些农贸市场接通了燃气。经查,私接的燃气管道上违规安装了53只燃气计量装置,“偷用”的燃气损失金额达136万余元。日前,经普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,被告人居某某被法院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,剥夺政治权利一年。


(相关资料图)

施工进程中一路“裸奔”

2018年,居某某陆续接下A公司旗下多家农贸市场的燃气建设工程项目。新建一个燃气项目需要先去燃气公司申请,燃气公司经过专业勘测、评估、设计、核价后,将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,竣工后再进行验收。

在按照正规流程建设完一个项目后,居某某听到A公司的负责人说,他们着急招商引资,希望加快后续几个市场的项目工期。而此时,居某某的公司安全许可证到期,需要经过申请、审核,才能再次获得承接燃气工程的资质,这给本就“漫长”的工期又增加了一段需要等待的时间。急于赚钱到手的居某某,决定在施工的进程中一路“裸奔”——不要资质,也不按照正规流程,私接燃气管线。

居某某多年从事燃气工程建设,自认为具备相关经验,于是,他竟自行设计管道铺设图纸,从建筑市场和网络上购买施工耗材和燃气表,私自让公司的工程队开挖地下燃气管网,采用封闭式打孔、拆卸接口的方式,将私建管道接入燃气管网并通入商铺,再安装上自己买来的燃气表。完工后,居某某伪造了竣工证明和验收报告,顺利从A公司拿到工程尾款,每个月还自行至市场,向商户收取燃气费。

涉嫌破坏易燃设备罪

为对案件作出准确定性,进一步固定被告人行为危害性的证据,普陀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制发了详尽补充侦查提纲,引导公安机关围绕主观明知、犯罪手段、犯罪数额等方面开展补充侦查。会同公安机关、燃气公司对涉案市场停止供气,依法对涉案燃气计量装置予以扣押、检测,委托专业机构对所有涉案市场燃气系统进行危险性评估,证实居某某在施工时采用打孔、拆卸等破坏性手段,未设置通风、燃气泄漏警报等安全设施,使用的管材不具备防腐特性。

根据专业的鉴定评估结果,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,居某某在实施盗窃燃气过程中,破坏正在使用的燃气设备,且燃气系统均存在违规行为,极易造成燃气泄漏事故,危害极大。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。根据“两高”《关于办理盗窃油气、破坏油气设备等形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四条关于“盗窃油气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,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”的规定,在本案中应当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对犯罪嫌疑人居某某定罪处罚,确保罚当其罪。

2023年6月,普陀区检察院以居某某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,向法院提起公诉,法院审理后,作出了上述判决。

检察建议拧紧燃气“安全阀”

“我们在办案中发现,本案所排铺的燃气管线遍及小区、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,一旦发生燃气事故,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。”承办检察官介绍。

安全生产无小事,每一个角落都要触达。普陀区检察院对涉案的A公司及其关联子公司,逐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,并且以召开宣告会的方式当面送达。在宣告会上,普陀区检察院针对A公司在公共安全管理、平安队伍建设、企业风险管控方面存在问题提出建议,A公司在整改落实后以书面方式回复。燃气公司也同步从责任落实、隐患排查、检查监督三方面着手强化工作,守牢城市运行和公共安全底线。

居某某已经受到法律制裁,可已经违法安装的燃气管线、设备该怎么处理?受到损害的燃气管网该如何恢复?如何加强今后的燃气安全风险排查?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履职线索及时移送本院公益检察部门,公益检察部门即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,建议对涉案区域仍未拆除的燃气管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,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风险隐患,保护社会公共利益;加强对辖区内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,及时发现并排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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